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根據規定哪種精神病不準離婚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33W)
根據規定哪種精神病不準離婚

一、根據規定哪種精神病不準離婚?

沒有不能離婚的精神病,但是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起訴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精神病人可以結婚嗎?

精神病人不可以結婚,結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的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的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完全自願;

4、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三、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管轄嗎?

可以,可撤銷婚姻包括以下兩種: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正常情況下精神病人是不準登記結婚的,如果在登記結婚時另一方隱瞞了患有精神病的這一重大事實,結婚以後的一年內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關係的。但是,結婚時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後因為各種原因變成精神病人的,這種情況不屬於可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