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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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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時限是多久?

鑑定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鑑定時間最長為35日作出認定書。一般為10日內作出。

主要鑑定專案

(一)屍體檢驗;(二)輕重傷鑑定;(三)成傷機制鑑定;(四)傷殘評定;(五)酒精含量檢驗;(六)車輛安全效能檢驗;(七)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鑑定;(八)車輛定型鑑定;(九)痕跡鑑定;(十)指紋鑑定;(十一)微量物質鑑定;(十二)物證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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