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時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49W)

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時限是多久?

對於很多出了交通事故的人來說,最關心的莫過於交通事故的責任判定了,自己是否要承擔大部分的責任。這交通事故的責任判定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要輕視了責任判定時限,有的人往往因不重視這個,而吃了不少悶虧。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給大傢伙縷縷這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時限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1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時限的整理。如果您出了交通事故的,不要慌張,更不能肇事逃逸,應先將傷患送至醫院進行救助,之後積極地配合當地交警進行調查,瞭解上述內容,一步一步按流程走下來,必要時可以請當地的律師代理,相信是可以得到一個令自己滿意的結果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關於交通事故責任判定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門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