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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鋼板未拆除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2.57W)

交通事故鋼板未拆除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一、交通事故鋼板未拆除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交通事故鋼板未拆除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做傷殘鑑定的。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傷情相對穩定就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傷殘鑑定)。但有些地方出於保護職工權益(特別是農民工權益)規定鋼板取出後才能做傷殘等級鑑定。主要是考慮取鋼板費用和防止取鋼板後殘情加重。比如,一個農民工受傷,用工單位沒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給申請工傷認定,職工近親屬申請仲裁確定的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為工傷,腿上打著鋼板,如果鋼板沒取出就定殘級,用工單位一次性賠付後,再取鋼板的費用和鋼板取出傷情加重不好處理,追要困難單位不存在沒地方追要等。規定鋼板取出才可做鑑定即可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也可讓受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到鋼板取出,由用人單位每月發工資生活有保障。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殘的,必須到司法機關指定的具備鑑定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傷殘鑑定,但如果是骨折的情況下,必須要鋼板拆除後才可以進行傷殘鑑定,目的也是必須在傷員醫療救助結合之後進行傷殘鑑定,避免出現傷殘鑑定錯誤的情況,導致發生傷殘賠償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