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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育權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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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生育權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侵犯生育權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但男方不得以生育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理由是:妻子為妊娠、分娩較丈夫承擔了更多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其為撫育子女成長通常也會付出較丈夫更大的犧牲。因此,生育對女性利益的影響大於男性,罔顧女性意願而強制其生育早為現代文明所不齒。

在女性懷孕的情況下,女方有優於男方的生育決定權,理由是生育行為需要具備一定的生理、健康條件並存在生育風險,生育任務主要由婦女承擔,婦女承擔了更多的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所以,當父親生育權發生衝突時,側重於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既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從另一個角度來將,父親雙方如果因為生育問題而發生衝突導致感情破裂,在調解無效時,可以參照婚姻法第32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二、生育權糾紛怎麼解決?

對於男女雙方屬於同居關係,女方中止妊娠的,可參照本條的規定處理,男方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同居關係,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本身就不穩定,較之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女方來講,其更缺乏生育的意願,女方對於雙方未來的關係缺乏信心以及對於未來出生的孩子將成為非婚生子女的擔憂,通常會導致其中止妊娠。

女方不願生育,男方堅持生育如何處理的問題,但對於關於男方不願生育,女方那個堅持生育的處理司法解釋並沒有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經常有男方因種種願意比如經濟困難、出現第三者、婚姻即將解除甚至不喜歡孩子而缺乏生育意願的情況。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問題簽署協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一義務不受父母關係是否離異而影響,不能因為父母的過錯而免除對其子女的應盡義務,這主要是基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而設的規定,因此,女方執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為父親的任何義務。

司法實踐中,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般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讓妻子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是丈夫狀告醫療機構未經其同意,損害其生育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在此情況下,雖然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們認為,醫療機構無疑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法律並沒有賦予丈夫以中止妊娠的同意權。

在夫妻雙方因為生育權而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女方未經丈夫同意而擅自中止妊娠的,丈夫無權對妻子提出損害賠償,但是因為生育權問題發生糾紛的,致使感情破裂的,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按准予離婚

在我國的夫妻人身權利義務的規定中,生育權是個人的合法權益,侵犯了生育權,自然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與生育權利的表達並不衝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育權,否則需要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