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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裡有沒有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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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裡有沒有子女撫養費?

需要著重說明的一點是,工傷賠償裡面即使是有關於子女成長的相關費用,也不叫做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是指,父母或者是其他對於子女成長有撫養義務的人,為了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等方面支付的相關費用。子女撫養費的主體是父母或者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並不涉及工傷後的相關工作單位

工傷賠償裡不稱之為子女撫養費,工傷的賠償需要按照工傷造成的結果來區分,《工傷保險條例》二十一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不同的工傷等級,所賠付的金額也是不同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中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因為工傷導致未成年人的主要撫養方無法撫養未成年人,工傷賠償需要代替這一部分,為未成年子女支付因工傷死亡的人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用,直至子女獨立生活,費用計算,一般是到子女十八週歲。

綜上所述,只有工傷導致死亡的的情況下才會有關於子女的費用賠償,並且這項費用是屬於支付給工亡人的未成年子女的,一般僅支付到被供養子女十八歲,這樣的政策體現裡一定的人性化,較好的保障了失去父親或者母親的孩子的生活和學習,體現了社會對於這樣的家庭的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