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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和法定監護人有什麼聯絡

子女撫養 閱讀(2.95W)

一、戶主和法定監護人有什麼聯絡

戶主和法定監護人有什麼聯絡

戶主和法定監護人沒有必然的聯絡。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係、親屬關係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戶口薄戶主並沒有直接關係。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親屬、朋友或者有關單位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三、監護職責的終止條件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戶主和監護人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絡。戶主一般是固定住所的使用人或者是所有人,而法定監護人則是對孩子起到監護作用的人,如果父母去世的話,孩子的監護人一般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來擔任。但是經過批准也可以由其他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