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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後更改撫養權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6.51K)

一、離婚判決後更改撫養權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判決後更改撫養權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多久?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超出18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1)16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2)未獨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讀的

③確無獨自生活能力條件的

三、撫養費支付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般不存在特殊情況的話,不可能隨隨便便的就可以變更了孩子的撫養權,因為這樣來回變動孩子的撫養權,傷害到的最終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不過什麼事情也都不是絕對的,有的時候不存在這些情況,也許跟對方協商之後,對方也會同意把孩子的撫養權交給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