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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想撫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子女撫養 閱讀(1.44W)

離婚案中,雙方一般都會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會根據最適合孩子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有時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法院會對雙方的資質進行稽核,無論是哪一方想撫養孩子但都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女方想撫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女方想撫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離婚案中,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首先需要保證自己有經濟能力,且沒有不良嗜好,沒有感染性疾病或者傳染性疾病。若雙方條件一樣的,孩子又年滿十週歲的,法院戶徵求孩子的意見,如孩子表明願意與母親生活,此時,法院也會將孩子判給母親。當然,歸於母親滿足的條件,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