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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女方爭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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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官司女方爭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官司女方爭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

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二、變更撫養權有哪些條件?

並不是在離婚的時候爭取的撫養權就一直擁有孩子的撫養權了。根據法律的規定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綜合上面所說的,爭取撫養權就需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可以更好的撫養孩子,但對於這些證據需要在判決撫養前收集,孩子一般越小那麼女方所獲得撫養權的機率就會大很多,如果撫養權已判給男方,那麼女方也是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