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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定子女撫養有什麼原則

子女撫養 閱讀(3.15W)

離婚判定子女撫養有什麼原則

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可以進行協商的,一般都會考慮會使孩子更好的成長,讓某一方撫養。孩子還在哺乳期,那麼孩子的撫養權多半會判給母親,如果過了哺乳期,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進行協商,如有爭議可以上訴法院進行判決。如果孩子的年齡比較小,更需要母親的悉心照顧,那麼一般會跟著母親生活。

如果孩子的年齡超過是週歲了,那麼跟著誰生活還需要參考孩子自己的想法。一方有撫養權,一方由探視權,並且也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和時間段都是可以協商的。剛才說到年齡比較小的孩子一般由母親進行撫養,如果女方存在以下的情況,孩子也是可以跟著父親生活的:

女方患有疾病,比如無法治癒的傳染性疾病或者癌症,孩子跟著生病的母親生活得不到保障,還有可能對孩子自身的健康造成損害;

女方沒有家庭責任感,對孩子不盡撫養義務;

還有些其他的原因等。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將年齡小的孩子交給父親撫養的,雙方都沒有異議,那麼也是可以的。

其實判給哪一方進行撫養都是可以的,主要是考慮孩子的成長環境,如果夫妻雙方有下面的一些情況,那麼會優先考慮把孩子判給他:

一方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因為其他的原因導致現在沒有再生育的能力;沒離婚前孩子就長期跟著某一方生活,對另一方的依賴沒有那麼強,那麼也是要優先考慮的;

一方有其他的子女,而另一方是沒有的。夫妻雙方給孩子的成長環境差不多,但是一方的父母,也就是祖輩跟孩子的相處時間更長,也是要考慮進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