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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規定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2.11W)

一、遺贈撫養協議規定是怎樣的

遺贈撫養協議規定是怎樣的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裡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於遺贈人死後取得其遺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一般來說,這裡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裡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裡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

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裡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戶”、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戶”遺贈財產的權利。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特徵

1、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的權利。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在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

3、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4、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5、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支付的供養費。

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書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組織或者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都是一些沒有子孫的老人,在老了之後,生活不可以自理的情況下籤訂的。遺贈撫養協議的簽訂,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有一方不同意該協議書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