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遺贈撫養協議管轄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遺產繼承 閱讀(1.38W)

遺贈撫養協議管轄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在農村地區,有些老人會因為身邊沒有子女照顧,而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將自己老年生活交由撫養人打理,在自己亡故之後,將遺產贈與撫養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但因為遺贈撫養協議而產生爭議的並不在少數,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遺贈撫養協議管轄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一、遺贈撫養協議管轄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行為,因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提起的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撫養協議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人常住地法院。在遺贈撫養協議簽訂之後,可能會出現撫養人不盡義務,不照料老人的情況,也可能會出現老人違反約定,將財產作其他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進行裁決,以保障雙方的權利。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要高於遺囑和法定繼承,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