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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強制執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2.19W)

一、探視權強制執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怎樣的

探視權強制執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怎樣的

1、視子女為私有財產。因探望權發生糾紛的夫妻,大多是在離婚時就已矛盾重重,離婚後更是視為“仇”人,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將子女作為自己暫時的精神寄託,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她(他)們不想打亂自己暫時的平靜,自己不願見到對方,也不願子女見到對方,更害怕子女“見異思遷”離其而去,所以,就想方設法淡化對方與子女的親情,千方百計地阻止對方探望子女,給執行工作帶來難度。

2、報復心理。離異的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一方有重大過錯,如因第三者插足等,無過錯方對“忘恩”之人常常是惱恨有加,利用自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條件,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體疲憊,心靈受到折磨,從而達到自己報復對方的目的,

3、怕影響新的家庭。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大多是要再婚的,他(她)們不想讓未懂事的子女知道新家庭中的父或母不是其親生,更不想讓己離婚的對方到自己新組成的家庭中來,以免影響新的夫妻關係及重新開始的新生活,故千方百計地阻止對方探望子女。

4、子女拒絕探望。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社會閱歷的豐富,他(她)們認為定期的由其他人員陪同的探望不僅會影響自己的學習,而且會在同學或其他人中產生不必要的議論,因此孩子的自尊心決定他(她)們不願配合工作,甚至拒絕、躲避探望。

5、立法方面的不足。探望權人僅限於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等則不享有探望權。

二、離婚後對方不讓探望孩子怎麼辦

實現探視權可以採取的手段

1、跟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溝通,把自己不滿表達出來,互相理解,重新訂立合理的探視協議,溝通不成的也不能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兩人協議離婚,對探視權沒有約定或對探視協議履行有爭議,被拒絕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解決探視權問題。

3、法院曾對孩子探視權作出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探視權的措施

在強制執行探望權時,法院會對帶孩子一方進行必要的教育與疏導,爭取能夠自覺協助探望孩子。

在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會對帶孩子一方採取強制措施,這些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寫悔過書、罰款、拘留,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的,法院會考慮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一般包括:

(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關人;

(2)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國小及中學;

(3)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

(4)婦聯、居委會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

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會有孩子的探視權。雖然說孩子的探視權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剝奪的,但是畢竟探視權也是家事,人民法院也比較難辦。在這種條件的,人民法院還是比較建議雙方進行協商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