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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爭取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21W)

老人爭取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老人爭取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1、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除了要有書面的意願外,最好還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法官可以依據這種情況酌情考慮。如果還覺得證據不足的話,還可以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有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能力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明、收入證明、身體證明等。

3、在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時,如果雙方都要求子女與其生活的,可以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意見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這也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必須是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如果缺少這樣一個前提條件,也無法適用這項法律規定。

二、撫養權判定條件

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一般會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綜合雙方的情況予以判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由此可以總結出,撫養權很大程度上關係著孩子的成長決定著他們生活環境。從老人爭取撫養權的條件可以看出,只要是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都可在爭取撫養權時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