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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子女撫養 閱讀(1.17W)

撫養權,其實指的就是父母對於自己的子女所擁有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會因為婚生或者是非婚生而有所區別,一般擁有這項權利的原因在於一方或者是雙方,在所撫養的子女成年之前,父母都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與自己的子女一起生活,等到撫養的子女成年之後,這項權利便消失了。

哪些是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對於父母來說,離婚的時候爭奪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尤為重要。

在這幾種情況下,對於女方爭奪撫養權更有利:

一是孩子未滿兩週歲之前,一般是要隨著女方生活的;

二是女方已經做了絕育手術,或者是因為一些原因而從此喪失了生育能力的;

三是孩子跟女方生活的時間比較長,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會對其產生不好的影響;

四是女方沒有孩子,男方還有需要撫養的孩子;

五是另一方患有不易治癒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疾病;

六是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基本相當的情況下,其外祖父(母)一直照顧孩子,並且還有能力也要求繼續照顧孩子的;

七是孩子已經滿了十週歲,並且主動提出要求要與女方一起生活的。

而在以下這幾種情況下,對於男方爭奪撫養權更有利:

一是孩子雖然還沒有滿兩週歲,但是其母親患有不容易治癒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不能與孩子一起生活的其他疾病的;

二是孩子雖然沒有滿兩週歲,但是女方在有撫養條件的情況下,卻沒有盡到其撫養的義務的;

三是孩子雖然沒有滿兩週歲,但是確實出現了不能與女方一起生活原因的;

四是男方已經做了相關的絕育手術,或者是因為某些原因而喪失了生育能力的;

五是孩子與男方一起生活的時間比較長,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會產生不利影響的;

六是男方沒有其他的子女,而女方還有需要撫養的子女;

七是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基本相當的情況下,孩子單獨和自己的祖父(母)生活,並且其祖父(母)提出要求並且有能力繼續撫養孩子的;

八是孩子已經滿了十週歲,主動提出要與父親生活的。

為了爭奪到孩子的撫養權,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取證:

第一個方面是生活環境上的取證。如果父母之間有一方離孩子上學的學校比較近,或者是對於孩子上學或是生活的條件更加便利的話,能有更大的可能性獲取孩子的撫養權。

第二個方面是男女雙方的基本條件的取證。比如男女雙方的工資收入、教育程度,以及其思想品質等方面的取證,對於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也是較為重要的。

第三個方面是雙方各自父母的基本條件的取證。在實際生活中,孩子多是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起生活,所以雙方老人的基本條件的取證,也是取證工作中比較重要的一環。

第四個方面是孩子的自主意見。在孩子年滿十週歲以後,有自己的自主選擇權,所以在離婚時可以主動爭取孩子的意見,讓孩子選擇是否跟自己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