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什麼是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區別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41W)

一、什麼是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區別是什麼

什麼是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區別是什麼

1、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遺贈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徵得其同意。遺贈人在生前亦可單方取消該遺贈。而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撫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撫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的義務。

2、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而遺贈的受遺贈人沒有義務,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必須具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且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4、效力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要求扶養人以扶養義務為前提,而遺贈則是在遺贈人死後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有法律糾紛的可以雙方先進行協商,雙方協議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一定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之內進行起訴,如果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雖然說人民法院依舊會進行受理,但是當事人已經視為自動放棄勝訴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