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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

遺產繼承 閱讀(3.33W)

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居民的家庭財產也與日俱增。但凡人總有生老病死,但是積累的財富一般都要通過代際傳遞而得以繼承、延續和發展。除了正常情況下傳承給自己的法定繼承人外,還有很多人會選擇全部或者部分的將自己的遺產贈予國家或者社會,還有則是將自己的遺產贈予不相關的一方同時委託其盡撫養子女的義務,那麼這種情況我們就涉及到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了。

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內容有哪些?

首先,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伊斯蘭教法概念。指被繼承人臨終前以遺囑方式轉讓其部分遺產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

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是遺囑繼承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法律含義是:遺贈人採用遺囑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一部或全部(必要的遺產保留份額除外)無償地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並於遺贈人死亡後發生執行法律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受遺贈中的“國家”,泛指國庫,具體是指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等。

受遺贈中的“集體”是指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公民,可以是外國公民。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於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遺贈撫養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種是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內容介紹

一、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贈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贈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二、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三、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四、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五、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遺贈和遺贈協議理解為人死後對於自己財產亦或子女撫養連帶的一種委託方式,這種方式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能夠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流程來保障今後這一委託關係得以被執行。通常,父母為了以防萬一,會將自己死後的財產贈予與自己未長大成人孩子的撫養權捆綁在一起,這樣萬一自己出了意外,也能給到自己孩子未來足夠的生活保障,這無疑也是一種人性化的制度,願意撫養一方既承擔了撫養義務也享受到了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