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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監護人失職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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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監護人失職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國外監護人失職承擔刑事責任有哪些?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但是以上規定只是對監護內容的一些概括性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能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被監護人的實際情況及具體案情,由法官根據生活常識來界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以判斷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

如果監護人因為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而這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主要是法官對於“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這種案件中,孩子的身體遭受重傷甚至死亡,對於其監護人來說已經是一個重大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對其監護人判處刑期較長的實刑的話,也不利於保障孩子的後續治療和起居照顧,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議法官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決。

專家說法

中國海洋大學教育系講師、教育研究者胡樂樂認為,父母的法律責任越小,孩子越危險,呼籲立法機關應該採取行動,讓監護人切實承擔起對孩子的法律責任。他表示,按理說,未成年孩子出事,如果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的責任,那麼監護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遺憾的是,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導致監護人無需擔責,可以“逍遙法外”。

胡樂樂指出,“我們應該學習西方國家的做法,一旦監護人疏於監護兒童或者侵犯兒童的權利,就依法嚴懲監護人,例如罰款、監禁,甚至剝奪監護資格。只有這樣,監護人才能不敢掉以輕心,孩子的安全才能有更多、更好的保障。”

相關法規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1、《民法通則》第18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6、《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7、《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我國規定的監護型別非常多,監護有遺囑監護,這個監護只要求是父母為法定監護人的情形,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是有保護的義務的,對其人身權益進行保護,對其財產進行保護,如果失職,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