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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孩子撫養費怎麼規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2.05W)

婚姻法孩子撫養費怎麼規定的?

一、婚姻法孩子撫養費怎麼規定的?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 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可見,撫養費的數額一般在每月全部收入的20~30%之間。

通常,有工資收入的,應按月或定期給付現金,農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現金、實物。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於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採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以一次性給付:一是出國、出境人員;二是有能力一次性 支付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四是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二、新婚姻法孩子撫養權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綜上,法律當然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孩子的撫養費就必須要是多少錢,父母親雙方的工資收入都特別高的話,類似於月收入都是好幾萬元,但是普通工薪階層的月收入可能就是三四千元左右,這兩個不同的層次,每個月支付的撫養費沒有比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