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老年監護人是什麼意思應如何確定?

子女撫養 閱讀(2.03W)

老年監護人是什麼意思應如何確定?

老年監護人是什麼意思應如何確定?

為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我國設定了監護人制度。監護人主要職責就是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 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老年人屬於特殊保護群體,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老年人權益保 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 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 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 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的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一般不止是針對於未成年人,而對於我國的老人也是要有一個監護人的存在,但是前提是老人是沒有民事能力的,或者是有民事能力而年齡比較大的,這對這一類人群是可以在自己的直系親屬裡面選取,所以,在處理老人的問題小作為我們小的一定要好好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