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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建議怎麼寫 | 職責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2.34W)

監護人建議怎麼寫,職責有哪些?

對於一些未成年人或是有精神疾病的人沒有辦法照顧自己的,就需要監護人來為他們打理事務照顧起居等等,一般來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是他們的父母,但如果沒有父母的可以由親戚或是指定監護人負責。有的學校會要求監護人寫一些建議,那麼關於國小的監護人建議怎麼寫,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哪些,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關於國小的監護人建議怎麼寫

寫孩子所在學校管理優缺點,對孩子老師的感謝與建議。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條。)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係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係。親權是父母基於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並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雖未明文直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的概念,但該法第15條和第17條關於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際上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內容,它是專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的。在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問題上,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離婚,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將面臨依據什麼原則決定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問題。

從哪些方面來約束孩子教育孩子之類的即可,教師的教育方式、上課模式等是不是滿意,增加或減少某些課程,另外,監護人的職責在《民法通則》上做出了規定,孩子是國家的希望,不管是學校還是監護人都應該重視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