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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監護人稱謂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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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監護人稱謂怎麼寫?

從我們剛出生到未滿十八歲之前,由於接觸的事物較少,對很多事情都沒有明辨是非的能力,這個時候我們監護人就有義務去教育我們,如果我們放了很嚴重的錯誤,監護人也需要替我們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當我們在學校上學的時候,很多時候都需要填寫監護人稱謂,那麼我們應該填寫誰的名字,怎麼填呢,下面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學生監護人稱謂怎麼寫。

一、學生監護人稱謂怎麼寫?

學生監護人的稱謂按照學生與其關係描寫。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其他近親屬;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學生監護人稱謂怎麼寫相關內容,我們的監護人稱謂在一般情況下都是寫自己父母的名字,但是也有因為一些其他的原因導致監護人的變更,監護人最主要的職責就是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並教育我們應該怎麼做人,使我們少走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