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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上學的法定監護人是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3.06W)

小孩上學的法定監護人是哪些?

在我們國家,如果一提到監護的責任的話,可能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除了這種監護,還存在著對於精神病人的監護等等,當然,我們國家在法律當中規定的監護屬於法定監護,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小孩上學的法定監護人是哪些?

一、小孩上學的法定監護人是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小孩正在上學,並且沒有成年的話,那麼他的法定監護人是屬於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是喪失了監護能力的話,那麼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他們的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必須要履行的責任,是保護他們的一些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