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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當中施工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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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當中施工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工地出現工傷事故在現當代社會已經是很普遍的問題,那麼,當我們的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首先,我們要知道施工監護人是什麼意思,以便我們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明白各人職責所在。

施工監護人不是監護人是監事人施工監護人是什麼意思具備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等職權,具體權利如下:

根據《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對於可能會發生的問題我們才能有所認識,工地事故現在層出不窮,而對於工人們而言,能夠合理地維護自身權益,才是對自身的保障。同時也希望施工監護人對自己所負的責任有所承擔,這樣,工地事故才會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