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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的依據有哪些 | 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子女撫養 閱讀(5.13K)

變更撫養權的依據有哪些,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在父母分開的時候需要作出處理,此時往往只能跟隨其中的一方生活。但日後,要是客觀原因發生變化的話,則還是可以進行撫養權的變更,那麼變更撫養權的依據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變更撫養權的依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據此可知,對於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訴訟,法院在判決時,既要考慮父母的撫養能力,又要考慮是否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照顧十週歲以上子女的意願。這種情況下,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所以,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援變更撫養關係。

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應注意的事項

1、撫養關係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係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來考慮。

3、收集變更撫養關係證據途徑。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展開收集證據:(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實踐中,要想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則必須要滿足法定的事由,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法律規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應該另行提起訴訟。要是你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