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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監護人是否可以進行更換?

子女撫養 閱讀(2.13W)

一、緩刑期監護人是否可以進行更換?

緩刑期監護人是否可以進行更換?

緩刑期間監護人是可以更換的,監護人要依照社群矯正的要求對判處緩刑的人監管,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國刑法除規定了一般緩刑制度外,還規定了特殊緩刑制度,即戰時緩刑制度。我國刑法典449條規定的戰時緩刑制度,是對我國刑法中一般緩刑制度的重要補充,它與一般緩刑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刑法中緩刑制度的整體。根據該條規定“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戰時緩刑與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方法和法律後果均有所不同。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其一是 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 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 犯罪分子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綜合上面所說的,緩刑期一般都會涉及到監護人來進行看管,但如果這個監護人不合格的話,那麼就可以依法的進行要求更換,但在更換的同時也要說明其理由,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