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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想讓對方撫養孩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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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想讓對方撫養孩子怎麼辦?

一、離婚後不想讓對方撫養孩子怎麼辦?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為了親自撫育子女,給子女更多的關愛和溫暖,當事人需要多照顧子女,與子女增進感情。同時,需要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6)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7)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的情況有哪些?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夫妻只養育一個孩子,這樣一旦雙方感情破裂離婚,勢必會牽扯到孩子撫養的問題。如果不想讓對方撫養孩子,自己應該多照顧孩子,並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向法院起訴。在舉證的時候,也要列舉對方不利於撫養孩子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