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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對方不給撫養費聯絡不到人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7.09K)

離婚了對方不給撫養費聯絡不到人怎麼辦?

一、離婚了對方不給撫養費聯絡不到人怎麼辦?

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了約定,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離婚後一方不承擔撫養費,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通過組織部門(如不承擔撫養費一方的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親朋好友作工作,勸說另一方主動履行撫養協議。如果勸說無效,可以子女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裁定。

二、撫養費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如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三、撫養費要給到什麼時候?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1、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在校就讀的。

(3)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綜上所述,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時候,會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如果一方離婚後不履行義務並且消失無法聯絡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凍結對方的收入及存款來抵扣撫養費。在強制執行之前,法院會進行公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