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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費給不起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2.02W)

離婚後撫養費給不起怎麼辦?

孩子撫養權的分配,撫養費的給付問題,在夫妻雙方欲離婚之時,一般是無法協議達成一致的,故而此類案件在民法訴訟中所佔的比例是較高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是一個參考因素,若發現離婚後撫養費給不起的情形時會怎麼處理呢?

一、離婚後撫養費給不起怎麼辦?

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二、可以減免撫養費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首先需要與對方進行協商,請求減少孩子撫養費的支付額度,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書寫訴狀後,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會判斷是否滿足減免撫養費的情形,對於滿足的,可以適當的減少。但是,一般情形下,在孩子的撫養費確定之後,是不能隨意的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