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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探望權放棄了不遵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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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雙方在感情破裂時,都會走上離婚這一條道路,而如果夫妻雙方在已經有了孩子的情況下,離婚時協商好了孩子的撫養權之後,其中一方並不希望帶著孩子能碰見對方來探望,而另一方離婚時探望權放棄了卻又不遵守怎麼處理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離婚時探望權放棄了不遵守怎麼處理?

1、如何行使探望權?

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 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 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 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 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2、協議離婚雙方能約定一方放棄探望權嗎?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處理父母子女關係和子女撫養糾紛的基本原則。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而且,這種權利和義務不是離婚雙方之間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義務。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權利義務內容,如探望權等,離婚雙方是不能作任意處置的,即使進行了處置,這種處置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性質上沒有發生改變,只不過雙方行使這種權利義務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通過具體和直接的照顧、教育等撫養行為來實現和履行其對子女的撫養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利和撫養義務,則主要通過探望和負擔撫養費等方式來實現和履行。因此,離婚雙方是無權通過協議方式自行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不僅如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對方實現和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權利義務行為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另外,從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規定的措辭來看,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可能。

3、不遵守離婚協議的約定,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子女,撫養方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實踐中,離異後的父或母頻繁探望子女,或違反探望的約定或規定會見子女,以致干擾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響其身心健康。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下列4種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權利:

(1)患有嚴重精神病或者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2)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權人與子女關係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4)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應當中止其探望權的事由。

根據上文我們得出,離婚時探望權放棄了卻又不遵守的處理情況應為,如果不是撫養孩子的那一方違反協議,頻繁探望子女,而且事實上又影響了子女的身心健康,雙方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中止對方的探望權。如果還有更多的問題可以諮詢相關法律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