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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麼探望孩子?

子女撫養 閱讀(3.29W)

一、離婚怎麼探望孩子

離婚怎麼探望孩子?

離婚後行使探望權時要注意認清實際情況,要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不能擅自限制另一方行使其探望權,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向法院求助。另外,孩子是共同的,就算離婚了,雙方也有義務關心孩子的成長,有探望權的一方要積極行使探望權,不能因為離婚了就對孩子置之不理,這樣並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後,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二、離婚後不讓探望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無論是否有撫養權的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都有權利探視孩子。但是在離婚的過程中,考慮到孩子未來的成長環境,或者其中一方有不良惡習等,其探視會給孩子帶來危害的,離婚判決或調解中往往會限制無撫養權方探視的權利。

故無撫養權方要探視孩子,首先應審查自身是否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生活的因素,其次要考慮其探視的頻率和程度是否會影響孩子和有撫養權一方的學習生活,造成困擾。

若均無以上問題的,而有撫養權一方依然不願意給其探視孩子,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這個問題。

離婚怎麼探望孩子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