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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法定監護人是誰

子女撫養 閱讀(2.27W)

一、夫妻離婚法定監護人是誰

夫妻離婚法定監護人是誰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係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典》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改變不了他們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離異,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夫妻雙方。

因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即使夫妻離異,也不能改變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的事實,但是如果父母死亡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監護人是指什麼人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對於處於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

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以及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他人保護的權利也是監護權。

(一)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

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相關的法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即使夫妻雙方離異,作為孩子的監護人,這一點也是不會改變的。但是孩子的撫養權需要雙方進行協商處理。撫養權由雙方中的一方來進行承擔,另外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