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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歲雙胞胎撫養權怎麼規定

子女撫養 閱讀(6.35K)

一歲雙胞胎撫養權怎麼規定

只要牽扯到了撫養權的的問題,一般夫妻雙方都已經離婚了,對於撫養權的相關問題,國家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夫妻雙方私下調解,另一種是訴訟上法院庭解,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歲的雙胞胎,那麼離婚後一歲雙胞胎撫養權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的確定標準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有關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一歲雙胞胎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以上文章就是對一歲雙胞胎撫養權問題的解釋,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理解了。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的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如果子女孩子哺乳期,那麼離婚了一般孩子都會判給母親,而一歲雙胞胎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也會隨母親一起生活,具體滿足的條件文章中已經給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