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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監護人法律是否有規定

子女撫養 閱讀(2.39W)

老年人監護人法律是否有規定

一、老年人監護人法律是否有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老人需要監護,但是,如果老人成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如精神病、老年痴呆等情況,即需要監護人了 !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物件。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二、監護人職責具體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其實,需要設定監護人的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並不是說到了一定的年紀後還需要有其他人來進行監護。只要老年人沒有精神病或者老年痴呆等這些情況,那麼不需要專門的給老年人設立監護人。其實就算是因為年紀退化,所以有些老年痴呆或者精神病,也基本上就是由子女來承擔相應的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