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婚姻法對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71W)

婚姻法對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自從我國實施計劃生育政策以來,現在基本上每個家庭對孩子的撫養都是十分關注的。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孩子是每個家庭最重要的核心成員,即使夫妻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爭奪也是夫妻離婚糾紛當中最引人關注的一點。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婚姻法對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婚姻法對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二、具體相關原則規定

《民法典》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國《民法典》當中孩子的撫養權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決的。首先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不會因為父母離婚就受到任何的影響,在判決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法院來裁決。法院對孩子撫養權判決的原則也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機會會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