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婚姻法對子女的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58W)

婚姻法對子女的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

有子女的夫妻決定離婚的,需要處理好很多事情,尤其是子女的撫養,更應該解決好。針對離婚撫養費,我國婚姻法中有明確的條款,這對於指導夫妻辦理離婚,妥善解決子女撫養問題有重要意義。那麼,婚姻法對子女的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小編根據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婚姻法對子女的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撫養費變動的原因有哪些?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三、撫養費支付方式是怎樣的?

1、一次性給付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綜上所述,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夫妻離婚後,也應該履行義務。根據婚姻法對子女的撫養費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撫養費,支付金額、方式及期限都可以寫到離婚協議書中。如果協商不成,則應該向法院提出訴訟。這種訴訟請求應該是在判決離婚後另行發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