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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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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是什麼意思?

我們大家應該都知道,關於監護人都基本概念是什麼,但是並不知道是監護人身份證型別,還有一些其他的意思,那麼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是什麼意思?根據相關的法律說法,監護人身份證型別就是證明監護人身份證件的種類,下面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一下。

證明監護人身份的證件的種類。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父母是第一監護人。

身份證型別的種類很多,但最常用的證件就是居民身份證,其次還有居民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外國人居留證、外交官證等等。這些都是合法的證明人身份的證件。

1、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家長作為其監護人,同時也是其法定代理人,相關民事活動完全可以由其監護人依法代理。

2、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它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10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

4、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關係密切的其它近親屬或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對監護權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沒有第一、第二款規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條、14條、16條、18條

在閱讀過本篇文章之後,我們不僅知道了監護人應該由誰完成,並且能夠知道了監護人的身份型別,還有一些其他的意思,如果下次讀者在遇到類似的監護人身份證型別是什麼意思的問題,就可以非常明白的給別人講述,自己也能夠有所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