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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要回孩子撫養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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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要回孩子撫養權呢?

現代夫妻起訴離婚後人民法院會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劃分,同時規定子女的撫養權歸父母雙方中的一方,另一方不直接享有孩子撫養權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但是,有的夫妻在離婚後可能會後悔,想要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那麼,離婚後如何要回孩子撫養權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

一、孩子的撫養權能不能要回來?

不管是夫妻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還是法院判決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都必須堅持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孩子撫養權的本質是,如何讓孩子在有利的條件下生活成長。因此,孩子撫養權歸誰,根本答案在於誰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孩子的撫養權能不能要回來?這個問題的答案,還是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才”原則分析。如果孩子跟父母一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能為孩子提供健康、完善的成長環境,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那麼這時,孩子的撫養權就沒有變更的必要;如果說孩子與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那麼就有必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因此,孩子的撫養權能不能要回來?根本答案在於,要看目前孩子所生活的環境是否有利於其健康成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就很難要回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可以把孩子的撫養權要回來。

二、怎麼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父母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協議方式和起訴方式。

(一)怎麼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協議要回

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二)怎麼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起訴要回

如果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一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可以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能再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精神,保護子女利益是其基本原則。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變更都應該考慮這一基本原則,只要是對子女有利的,就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也就是說,由誰撫養子女好就由誰來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正是秉承了這一基本原則和精神,比如第一種、第二種情況明顯傷害了子女的利益,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第三種情況則是充分尊重了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願。

三、怎麼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不管是協議要回,還是起訴要回,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許可,那麼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准許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呢?司法解釋規定了如下幾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以上就是對“孩子撫養權能不能要回來”“怎麼要回孩子的撫養權”所作的解答。一般來說,孩子的撫養權確定以後,很難再改變。如果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要回孩子撫養權的話,那自然是再好不過;但是,現實中恰恰是父母難以達成協議,因為只能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在起訴的過程中,關鍵是要證明孩子與對方生活是不利於其成長的,而蒐集證據卻是十分複雜和麻煩的。因此,如果想使得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成功機會更大一點,不妨尋求專業的律師的幫助,畢竟他們有很多要回孩子撫養權案件的實踐經驗。

綜上所述,在離婚後,出於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父母一方是可以要回孩子撫養權的。至於離婚後如何要回孩子撫養權這一問題,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可以先進行夫妻協商,現代夫妻起訴離婚後人民法院會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劃分,同時規定子女的撫養權歸父母雙方中的一方,而在變更撫養權的時候則可能會考慮孩子的意願以及生活環境等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