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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有精神病孩子誰來撫養?

子女撫養 閱讀(1.4W)

一、離婚男方有精神病孩子誰來撫養?

離婚男方有精神病孩子誰來撫養?

(1)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判歸其配偶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援。

(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進行撫育。

(3)另外,若配偶方確有不宜撫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位撫育,但應當徵求該監護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精神病人離婚案中如何認定精神病?

1、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以確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輕重程度,進而確定該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參照精神病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加以確認作為證明材料使用,但應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一般指法定監護人)無異議為限,或由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印證作為判定證據;

3、參照群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當然,仍須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對所公認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為限。群眾公認的事實,一般是由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也包括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對其長期的生活起居等基本情況的感知認識。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一方有精神病,那麼一般的情況都是會由另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而對於有精神病的一方是需要承擔起相應的撫養費用,但如果不能承擔這筆撫養費,法院會結合實際的情況給予支援,所以,孩子的歸屬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