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如果雙方都同意變更小孩撫養權,雙方只要簽訂一個變更協議,表明變更的事實就行了,或者可以到公證處公證,證明撫養權變更協議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