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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中止給付撫養費呢 | 中止給付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4W)

哪些情況可以中止給付撫養費呢?中止給付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目前,我國的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之後一方獲得撫養權,另一方則要支付撫養費,但是現實中往往會出現中止給付撫養費的情形。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哪些情況可以中止給付撫養費呢?中止給付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一、關於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

在說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問題之前,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就是說,男女雙方離婚後,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式,可採用一次性給付,也可採用分期按期支付;對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截至期限為十八週歲。但是,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撫育費可停止支付。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其離婚後,仍需要依法承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但是,離婚子女撫養費的實際給付需要以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為條件,如果給付方本身無力維持其生活,即使他應負義務,也無法實際履行義務。這就涉及到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的問題。

二、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可以嗎?

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可以嗎?在離婚父母一方實際履行自己撫養子女的義務、給付子女撫養費時,應當根據經濟能力對其撫養費的負擔予以減少或者中止給付,而對有經濟能力的另一方適當增加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某些條件出現下,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少或者中止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所以說,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是可以的,但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上面是關於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的規定,現實司法實踐中可能還會有其他情形存在,這個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來判斷。

如果生活中發生一些變故,使原先的孩子撫養費支付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請求法院判決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這個在原夫妻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基礎上是可以依據法定事由向法院起訴的。如果能夠藉助專業婚姻家庭律師的幫助,在申請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的訴訟中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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