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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女監護人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97W)

對子女監護人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我國的各種立法也是一個逐步走向成熟的過程,就像是在過去,無論是法律還是人們的實際認知,都是有一點忽略了被監護人在整個成長過程當中自己的真實意願的,好像孩子不管做什麼事情都必須要聽從監護人的安排。直到新民法總則當中對監護人的一系列的變動,那麼,對子女監護人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對子女監護人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什麼人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主要是給大家整理了一下監護人的職責以及監護人的具體範圍這兩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性問題。其實子女的監護人他們對於子女的整個監護職責,不僅是要負責當事人的安全以及各種人身財產權益的,監護人應該從思想上認識到自己有的時候應該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違揹他們自己的意願強行安排給孩子的,有時不一定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