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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辦理離婚證 | 需要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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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辦理離婚證,需要離婚證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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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按規定,離婚後再婚需要收回離婚證。根據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關於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若當事人丟失或毀壞了《離婚證》的,則當事人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為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以憑《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即可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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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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