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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喪偶再婚要注意什麼?

再婚 閱讀(2.06W)

有的人年輕的時候喪偶,然後獨自拉扯大子女,到老了想要再找一個伴,此時就屬於喪偶再婚。但對於老人喪偶再婚,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比較多的。到底老人喪偶再婚要注意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老人喪偶再婚要注意什麼?

一、老人喪偶再婚要注意什麼

1、應樹立物權觀念,防止財產被侵犯。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第十九條還特別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財,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財物。

2、老人再婚前,確定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通常的做法是:

(1)子女們提出的對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要求,應予以支援。死者的遺產,應由包括諸子女在內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分割。

(2)老人原來與子女在一起生活的,應當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產。

(3)再婚雙方各自確定本人的婚前財產,婚後不再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這樣做的好處在於財產權的明確,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又可一旦發生糾紛能夠依法處理。比如,屬於老人的財產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牽制,再婚後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財產,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說,即使再婚後又離異,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財產,而屬於自己的財產不會被對方侵佔。

二、是否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老年人再婚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助於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可靠的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促進社會安定具有較好的法律保障作用。《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然,確定財產權是一件嚴肅的事,在與有關的當事人協議後應形成書面材料,並由有關人員簽字蓋章,可以選擇到公證處予以公證,以免以後發生爭議。

如果是老人喪偶再婚的話,由於會涉及到婚前財產與遺產的問題,要想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同時也為了能夠維護自身利益,建議此時最好能夠在再婚之前簽訂相應的協議,而這也就是老人喪偶再婚要注意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