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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規定田地是否是遺囑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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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規定田地是否是遺囑一部分

一、繼承法規定田地是否是遺囑一部分?

1、田地不能寫在遺囑裡,依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遺囑時應注意的問題有: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3、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遺產的範圍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合法財產;

三、立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

1、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4、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

5、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7、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8、偽造的遺囑無效。

9、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農村村民們所承包的這些田地,並不會因為當事人的去世就直接被村委會收回,實際上是有些村民還是存在一種久佔為己的這種思想,在長期使用的過程中當事人恐怕已經忽略了田地的產權歸屬問題,而且村民腦海中沒有集體產權的這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