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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遺產繼承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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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遺產繼承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可以申請遺產繼承時間是什麼時候?

1、只要某名下有合法財產的公民死亡就可以提出遺產繼承的申請了。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2、繼承開始後需要先判斷是否存在遺贈扶養協議、是否存在有效遺囑、是否存在遺贈協議,若都不存在,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如何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這兩種方式都屬於公民在法律上的“死亡”,其死亡時間也都應有法律明確規定。

(一)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

自然死亡亦稱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絕對消滅。根據司法實踐,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1)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2)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3)戶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二)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宣告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須注意的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須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並滿4年後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2)須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係的。只有經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3)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後,鬚髮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死亡事實發生之後,只要死者名下有財產、且經過核實之後,認定財產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的,那麼其他尚未死亡的公民就可以依據有效遺囑、或者是依據法定繼承的規定獲得繼承遺產的資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