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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號與微訊號是否可以當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 閱讀(6.74K)

一、 QQ號與微訊號是否可以當遺產繼承?

QQ號與微訊號是否可以當遺產繼承?

可以對QQ號與微訊號的財產進行遺產繼承處理,這些都是屬於使用者的個人財產,但對於社交賬戶、密碼等數字資訊,如個人聊天工具QQ、微信、微博、網路ID等,具有人身性質,屬於個人資訊,而非物權法上的個人財產,不能繼承。

二、繼承權喪失的情況

繼承權喪失,是依被繼承人遺囑願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定,對應解釋如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對於QQ號與微訊號的繼承處理,應當與騰訊公司進行協商溝通處理,特別是對於賬號中存在的資金,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