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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的見證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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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的見證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如果遺囑人無法書寫,可以請別人代寫遺囑,當然前提是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遺產安排,這就是《繼承法》上所說的代書遺囑,那麼具體來說怎麼訂立代書遺囑?另一方面,代書遺囑中需要見證人來證明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等事實,那麼代書遺囑的見證人要滿足什麼條件?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代書遺囑。

一、怎麼訂立代書遺囑

1、訂立代書遺囑的條件:

(1)實質要件:

①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③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④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①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②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③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的內容:

(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型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說明: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宣告。

(8)簽名及日期。

二、代書遺囑的見證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2、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相信我們對代書遺囑有了更深的認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代書遺囑糾紛訴至法院,見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而見證人能否出庭作證是不確定的,一旦見證人不能出庭作證,則遺囑效力將受影響。所以選擇合適的遺囑見證人非常關鍵。訂立代書遺囑,可以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介入,甚至直接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作代書人和見證人,從而使得訂立代書遺囑過程更加順利,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