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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辦遺囑繼承嗎?

遺產繼承 閱讀(1.32W)

農村宅基地可以辦遺囑繼承嗎?

一、農村宅基地可以辦遺囑繼承嗎?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故不能繼承,而且只有本村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繼承。當然也不能以遺囑的方式處分宅基地,但可以將房產寫入遺囑。因為現實情況是地隨房走,繼承了房屋而當然佔有了該房屋範圍之內的土地,這也不屬於使用權的繼承。今後如遇拆遷,只有房屋的補償,沒有宅基地相關費用的給付。

二、關於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屬問題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

但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1)用途限制。對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如需變更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經過批准。

(2)面積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3)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如果遷出戶口或死亡均會喪失宅基地的使用權。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以,不是個人財產,所以談不上繼承。並且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受到嚴格限制,在用途、面積方面都有具體規定。